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为中心,全面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全面提高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银川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三年的专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二至五年,其中高职扩招学生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
第四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五条 符合《银川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科生在标准学制四年、专科生在标准学制三年内未修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且不符合退学条件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长修读年限。不提出延长修读申请者,按肄业或结业的有关规定处理。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随下一级进行管理,享受在校生待遇,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 制度,缴纳学费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本科生修业满六年,专科生满五年,高职扩招学生满
六年,仍未修够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按结业或肄业进行
处理。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为保证学生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应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学分制管理。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将课程设置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我校所开选修课分为两类: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1)限选课是指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体现了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自身发展要求的结合。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本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限定选修课程范围内选择性修读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任意选修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潜能和兴趣特长,提高学生文化素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全校范围内选择修读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志趣及学习能力,自主选择修读,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选修课按照学校相关通知进行修读。
第四章 学分与绩点
第十条 学分是用于计量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按学期计算,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为
准。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均以学分计算,学生课程考核成
绩合格后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和学分数为依据,最小单位为0.5。
学分计算方法
类型 |
计算方法 |
理论课(含课内实验课)、单独设 课的实验课(含上机) |
1学分=16学时 (设计学类专业可按1学分=20 学时) |
体育课、“形势与政策”教育、艺术 传媒类实践教育模块课程 |
1学分=32学时 |
军训、专业实训、毕业设计(论文) 等综合训练 |
1学分=1周 |
认识实习、社会实践、企业实习、 企业工程实践 |
0.5学分=1周 |
第十二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文体比赛和学术活动,对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获得的成绩,可认定学分,并计入毕业总学分。具体认定参照《银川科技学院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本科生平均学分绩点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性质为必修课的课程计算绩点,限选课、选修课只计学分,不计算绩点。
第十四条 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等级 |
绩点 |
90-100 |
A |
4.0 |
85-89 |
A- |
3.7 |
82-84 |
B+ |
3.3 |
78-81 |
B |
3.0 |
75-77 |
B- |
2.7 |
72-74 |
C+ |
2.3 |
68-71 |
C |
2.0 |
64-67 |
C- |
1.5 |
60-63 |
D |
1.0 |
<60 |
F |
0 |
五级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五级制成绩 |
对应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优秀 |
95 |
4.0 |
良好 |
85 |
3.0 |
中等 |
75 |
2.0 |
及格 |
65 |
1.0 |
不及格 |
55 |
0 |
第十五条 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本科生平均学分绩点两项指标
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
依据。
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x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的学分绩点÷Σ课程的学分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级全日制学生起实施,原《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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