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2025学年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一、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主 任:任 昱
副主任:王 亮、景天时
委 员:付春燕、屈文雁、姚 芸、孙韵芳、赵媛媛、
王 鑫、李 华、马晶晶、苏 雪、马 荣、
刘 滨、齐 菊、张令斌、任俊杰
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学院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学院辅导员,组织和审核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各项工作。
3.每个班级应组建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专门负责开展本班级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委代表、学生代表等至少占班级总人数10%的学生代表。
4.班级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一般不能成为评议代表。评议小组名单应在年级内公示至少3天,无异议则确认名单。若有异议,二级学院需及时处理并回应。
二、认定标准
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别困难:在校学生若个人及家庭资金难以支付基本上学费用,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学生属于军烈属或优抚家庭,或为孤儿(须出示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学生或其父母的烈士子女证、孤儿证);
2.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需提供残疾证等材料)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4.学生户口所在家庭属于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需提供低保证明材料);
(二)困难:凡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可提供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需提供防返贫监测系统页面);
2.特困供养学生;
3.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4.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5.当年学生或其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须提供医疗证明及治疗费用明细);
6.当年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公布的当年自然灾害灾情报告或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证明)。
(三)一般困难: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不能完全提供其基本上学费用。
三、认定程序
1.宣传动员
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本人申请
新生和在校学生需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应填写《银川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民政部门的低保证或扶贫手册等证明材料。上一学年已被认定的学生若家庭经济状况未有显著变化,仍需继续提交申请表进行认定。
3.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参照认定标准并考虑学生日常消费,仔细评议确定困难学生等次,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审核。
4.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评议结果,如有异议,需听取评议小组意见后更正。审核无误后,公示困难学生名单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汇总名单及等次,上报学生工作处。
5.学校审定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依据。
四、材料递交
1.各学院于2024年10月18日前完成认定工作,并将学生《银川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等证明材料纸质版收齐后,以学院形式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张令斌老师,0951-5181789。
2.同时提交《高校本专科家庭经济信息录入表》《高校本专科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表》电子版(见附件2、3)。
附件:1.《银川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校本专科家庭经济信息录入表》
3.《高校本专科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表》
银川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4年9月20日
附件1
银川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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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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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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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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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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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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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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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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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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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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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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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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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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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等次 |
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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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家庭经济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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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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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
学
院
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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