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校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且品德优良、学习勤奋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金额以学校下发评审通知为准。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学习认真刻苦,无考试不及格课程;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认真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优先考虑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父母因患重病长期卧床或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成员或本人患重大疾病的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机构
1、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白克义任组长,副校长王亮、景天时,财务总监赵心泽任副组长,学工处处长魏佳、各二级学院行政副院长为组员,全面负责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2、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行政副院长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各班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校助学金评审工作。
3、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各学院将予以及时处理和回复。各班应将公示无异议的奖助学金评议工作小组报各学院备案,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学校下发相关文件通知,向各学院下达学校助学金的名额指标及评定档次。
2、根据学校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校助学金申请表》,附个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3、各班、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初审,初审名单确定后在学院各公示2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名单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然后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助学资金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条 学校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助学金获得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金。
1、学校助学金获得者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2、学校助学金获得者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得用助学金请客吃饭、进行高档消费(如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通讯工具、化妆品、时装、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校外租房等)。
3、学校助学金获得者要努力学习,不得违反校规校纪或有违法行为(如抽烟、酗酒、赌博、经常旷课、迟到、早退者等)。
4、学校助学金获得者要积极参加学院安排的各类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实践安排,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6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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