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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5

 

各系为不断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做2018-2019学年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请各系按照《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开展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与复审。具体安排如下:

一、按照认定办法中每学年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审的要求,现对2015级、2016级和2017级各班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进行资格复审;

二、2018级新生请按照《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进行认定。

三、请各系于925日之前以系为单位按照认定办法中的附表2将汇总名单上报至大学生事务中心(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纸质版)。

联系人:罗晓丽

联系电话:5181234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附件一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确定合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系内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并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每学年初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系主任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辅导员,组织和审核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每个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组成。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选产生,评议期间提交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原则上不能担任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各系将予以及时处理和回复。

各班应将公示无异议的认定评议小组报各系备案,各系认定工作组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学生申请贫困生需提供所属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评定证件及灾情公布,如:低保证、特困证、建档立卡扶贫手册、烈士证、贫困证明、民政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情况等。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凡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经济困难,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或学生父母低保证)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省民政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需提供扶贫办扶贫手册)

3.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城市特困家庭;(需提供由民政部门认定的“边缘化”人群相关证明)

4.当年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公布的当年自然灾害灾情报告或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证明)

(二)困难:凡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可提供部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本学年学生或者家庭直属亲人患重大疾病;(需出具医疗证明和治疗费用证明)

4.当年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5.其它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扶贫手册等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下学年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各系审核

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各班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经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范围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定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学校、系、班级共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动态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及在校期间受资助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将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做为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联系方式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北街培华路1号

电话:0951-5181555(院办) 0951-5181999(招办)

邮编:7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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