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 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学〔2019〕135 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 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学前教育是指全区取得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含村小附设的幼儿
班,下同)。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各地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明确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为全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 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为全区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总数的 3.3%,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范围为全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 20%,高职学生资助范围为全区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总数的 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 20000 元,博士生每生每年 30000 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自治区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由相关自治区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应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博士生每生每年 15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退役士兵不得申请国
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区内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超出补偿代偿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12000 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
(十)本科学费减免。对我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招收的农林师范体育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减免标准:户籍为宁夏山区九县(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海原县、吴忠市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的农村户口学生(不含国营农林牧场)按照学费的 70%进行减免;其他学生按照学费的 30%进行减免。
(十一)公费师范生国家教育资助。对自治区属相关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招收的公费师范生,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同时,每生每年免除住宿费 800 元、课本费 400 元,补助生活费 3000 元。延长修读年限期间,所有费用由学生自理。
(十二)高职学费减免。对在全区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院校)生源为宁夏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以及农林师范专业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年 4200 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 6000 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免学费标准为戏曲表演专业(即戏曲表演、戏剧表演、曲艺表演、木偶与皮影表演及制作、戏曲音乐、民族音乐与舞蹈专业)(其它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学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其他专业学生每生每年 2000 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残疾家庭及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生源地属于六盘山区等 11 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我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海原县、同心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校在每生每年 1000 元-30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四)中等职业教育“两免一补”。对宁夏山区九县(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在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每生每年免除住宿费 800 元、课本费 400 元,补助生活费500 元。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五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中央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按照每生每年 800 元标准(不含住宿费)补助学校。自治区财政对除享受国家免学杂费政策以外的宁夏六盘
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的正式注册学籍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两项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残疾家庭及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校在每生每年 1000 元-30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自治区财政对除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以外的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的正式注册学籍学生提供每生每年 1000 元生活费补助。两项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对全区取得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正式注册学籍的在园脱贫家庭儿童(原建档立卡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儿童(原建档立卡儿童)、残疾家庭及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实施“一免一补”政策。按照免除保教费每生每年 1500 元、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年 900 元标准补助幼儿园。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各地要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当家庭出现困难时要及时将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高校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 分担,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按标准予以补助,差额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考入中央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区高校就读的,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 5:5 分担;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
护人)承担。
第十四条
自治区实施的高职学费减免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承担。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费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学校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部分学校的部分专业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实施的本科学费减免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学校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实施的公费师范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对因免学费、住宿费、课本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财政按照享受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学校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 8:2 分担。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学校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对于戏曲表演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财政补助标准和范围一致,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八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 8:2 分担。自治区实施的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教育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学校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高中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九条
自治区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两免一补”资助政策,住宿费、课本费由自治区和固原市及山区九县(区)财政按 5:5 分担,生活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对因住宿费、课本费减免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
政按照减免学生人数和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学校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实施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引导支持。后期随国家幼儿资助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对因免补政策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补人数和标准补助幼儿园,弥补幼儿园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幼儿园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部分,幼儿园按规定继续向幼儿收取。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市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自治区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按学年建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 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八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各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校内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宁夏军区动员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2 月 1 日。《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
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7 号)、《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8 号)、《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9 号)、《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财(教)发〔2013〕40 号)、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财(教)发〔2014〕532 号)、《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14〕533
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财(教)发〔2013〕857 号)、《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高等职业学院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及农林师范专业学生学费减免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17〕144 号)、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教)发〔2013〕785 号)、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教)发〔2013〕786 号)、《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宁教学办〔2017〕36 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17〕308 号)、《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全区学前教育资助范围的通知》(宁教学〔2015〕224 号)、《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一免一补”资助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17〕88 号)共 14 件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 件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附 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 2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 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 4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 5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 6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 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附 8
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附 9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附 10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附 11
公费师范生教育资助政策实施细则
附 12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附 13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 14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附 1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 16
中等职业教育“两免一补”资助政策实施细则
普通高中教育
附 17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附 18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学前教育
附 19
学前教育“一免一补”资金实施细则
附 8
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相关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户口为宁夏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
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 3 年以上(含 3 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
第六条
自治区对到我区县级以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的方法,即:3 年服务期满后,符合补偿和代偿条件的学生,自治区属高校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向毕业高校提出申请;区外高校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
第七条
按本细则确定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应及时做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经费的测算和编报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情况,将相关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未获审批前,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基层工作服务期限内,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将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区属高校毕业生应向高校提交《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 8-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 8-3)。
(二)区外高校毕业生应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 8-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 8-3)、《宁夏高校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申请证明》(附件 8-4)。
(三)高校或各地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 11 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附《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 8-2)。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十一条
每年预算年度开始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的资助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拨付给
高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资
助金拨付给符合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二条
自治区属高校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承担起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审核的主要责任,并切实承担起对高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经办银行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实施发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8-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8-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汇总表
8-3.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8-4.宁夏高校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补助申请证明
2023年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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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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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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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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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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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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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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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所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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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名称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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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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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种类(学费补偿、高校贷款或生源地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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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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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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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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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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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051996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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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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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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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灵武市宁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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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化工销售分公司
宁夏宁东镇宁东能源煤化工基地A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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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697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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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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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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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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