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行端正。
(二)学生在校期间,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坚守学术诚信,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三)必修课程成绩和毕业实践(实习)、毕业综合训练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2.0)以上。
二、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一)因考试作弊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延迟一年授予学士学位。
(二)延期毕业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满足毕业条件,且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位,所授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延期授予学位实际时间填写。
三、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一)由于严重违背学术诚信、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因各种原因不能毕业的;
(三)学生超过规定修业年限(六年)者。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辅修学士学位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完成辅修专业所有课程学分,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完成辅修专业所有学分,但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仅因课程成绩未达要求延期授予学位者,在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后可授予辅修专业学位。
(三)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五、已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宣布学位证书失效。
(一)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二)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将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及不授予的原因分别造册,按规定时间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位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示,并报自治区学位办备查。
七、本办法适用于2022级全日制本科学生,2021级及之前的本科学生按原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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