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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 2022-11-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士学士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辅修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复合型人才,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实现跨学科交叉学习。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大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大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三条 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师资力量较强、招生相对稳定、教学条件相对充足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辅修专业学习时间为第四至第八学期。


第三章 修读要求及程序

第五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始申请辅修,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

第六条 学生申请辅修需满足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为一次性通过,并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的条件。

第七条 教务处每学年末公布辅修专业信息,由开设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报教务处审核后进行公示。

第八条 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入读手续并缴费。

第四章 教学方式及要求

第九条 辅修专业教学方式采取单独组班、集中授课的方式。原则上修读人数达到20人(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达到15人)的可以开班,若辅修专业报名人数未达到组班要求,则不予开班。

第十条 集中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应体现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与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由开办学院组织制订,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课程体系的设计应包含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全部核心课程和实践课程(含毕业综合训练)。

第五章 成绩及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学生的辅修毕业资格由学校教务处审核。

第十四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免修课程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专业总学分的20

第十五条 辅修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者,需报名参加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30课程成绩不及格,或辅修专业课程经补考后仍有50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将取消其辅修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终止其辅修资格;自动退学者,按主修专业开具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

第六章 毕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的学生前六学期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2,且所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学分超过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总学分的80%,经教务处审批于第七学期进入辅修学士学位修读阶段。学生进入辅修学士学位修读阶段后,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辅修学士学位资格,按辅修专业处理:

1.主修专业只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2.在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前,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

3.第八学期结束前,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

第十九条 学生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按辅修专业处理,已修读课程按选修课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同时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同时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予以注明,不

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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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51-5181555(院办) 0951-5181999(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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