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和教育公平,整肃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技能,检验其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以及创新能力,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辅修课程等各类课程,也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综合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环节。
第四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也要把不同形式的考试或考查作为必备的环节。
第五条 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方可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六条 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考核分为考试课考核和考查课考核两种。考核一般以笔试(含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论文、撰写调查报告、综合性作业(设计)、实践操作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各专业每学期统一安排的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4门。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原则上为考查课。
第八条 考试的具体形式由教研室主任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
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课程性质与考试形式应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全体学生公布(经过申报批准的考试改革方案也应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公布)。考试形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条 命题是考试的核心工作。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把握好试卷的覆盖面(一般覆盖面在教学大纲内容80以上)、区分度及难易程度。在教学过程和考前辅导中,不得划考试重点或考试范围。试卷不可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到的内容。考试命题应出A、B卷,两卷的试卷分量、区分度(重复率不得超过20)、难易程度和知识覆盖面等方面应大致相当。考试前任意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卷,另一份作为重考用卷。
第十一条 按同一教学大纲讲授的课程,有试题库的直接用试题库命题,没有试题库的原则上应成立命题小组,由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或实行教考分离进行命题,命题完成后应试做。所有考核课程的理论考试命题,应附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答案。试卷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并报学院院长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试卷不得在考试中使用。
第十二条 考查课的考核可以采用试卷、课程论文、大作业、实际操作、现场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查课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具体考核形式,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以试卷形式进行考核的考查课,其组织考试及试卷评阅等要求与考试课要求一致。
第十三条 考核应重视对学生综合性、研究性、拓展性学习情况的考核。以大作业、小论文、读书报告等作为考核形式的应特别注意防止抄袭、剽窃等现象。凡抄袭(包括抄袭教科书、现成资料、网上作品等)、雷同者不得评定成绩,应作零分处理。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应制订明确的考核办法(比如实验操作或上机操作等)及评分标准(应包含量与质两方面的标准),并于实践教学活动开始时告知学生。成绩评定应注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鼓励学生在实践中探索、创新。
第三章 试卷传递、印刷和保管
第十五条 试卷是检测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学习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由各学院、部安排专人负责印刷,印刷完成后密封的试卷交教务处统一保管,考前由教务处统一发放,各学院、部教学秘书领取,考后未阅卷前由教务处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和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学校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命题完成后,命题人应填写《银川科技学院试卷审批表》,并由教研室和学院、部负责人对试卷严格审查签字后,由命题教师本人交于各学院、部教学秘书处,再由各学院、部教学秘书在考试前三周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原则上不接收命题人单独报送的试卷。
第十八条 送印试卷原件按学院统一模板和格式制作。试卷应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评阅后的试卷、考查答卷不发给学生,作为重要的教学文档由各学院、部教学秘书负责封存保管。通识类课程试卷由开课学院、部负责保管,其余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保管。所有答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对评阅过的试卷应组织抽查,以便了解学生答卷和教师评阅的情况。
第四章 考务工作及组织
第二十条 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中结束的课程在课
程结束后一周内考试,学校不安排统考;期末结束的课程在学期的最后两周内进行考试,统考课程在统考周内进行;考查课的考核由学院、部组织,一般应在进入统考周之前随课进行,但需要提前将考核时间安排表及考核方式报送教务处,以便安排考场和巡视。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考务科备案。各学院、部可根据课程特点决定是否组织期中考试。考试安排一经确定公布,一般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应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学生动员会,学习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考风考纪教育,要安排有考试经验的教师对新教师进行考试工作指导,强调考试纪律。培训内容包括命题、监考、阅卷、成绩评定、成绩报送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最长不超过150分钟),口试时间一般为10~20钟(但应给予适当的准备时间)。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由教务处负责安排,人员选派原则上除各学院正、副院长、年龄较大者外,所有专职教师必须参加。监考人员不足时,由教务处负责补足。
第二十四条 每个考场原则上安排2人监考。已安排好的监考人员因故需要调换的,必须持人事处请假手续在开考前填写《银川科技学院考试监考人员调换申请单》,经所在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务处指定新的监考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进行期间,学校和学院巡考人员要认真巡视考场。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监考,维持考场秩序,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阅卷教师在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在试卷领取记录单上签字。阅卷要统一使用红色钢笔或红色中性笔。不
同教师任课采用同一试卷考试的课程应实行密封流水阅卷。
第二十七条 阅卷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判分,对具有明确答案的题目必须注明“V”或“x”。试卷各小题(或步骤)采用扣分制,各大题得分的汇总采用加分制。阅卷、判分、总分、核分要严格规范,杜绝差错。阅卷下笔要慎重,原则上不得修改,若确需修改,改动人必须在修改部分签全名且责任自负。
第二十八条 课程综合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含实验成绩)和期终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考试课和考查课按百分制计分,实践教学环节和课程论文等按五分制计分。教学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平时成绩(包含课堂讨论、随堂测试、作业、提问、出勤等)的记录,不得随意给出平时成绩。阅卷中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不得根据考试结果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也不能随意更改平时成绩以提高学生综合成绩。成绩评定方法任课教师在必须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阅试卷,认真评定总成绩,真实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课程的总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90分以上)率不超过20、不及格(60分以下)率应有1~10),试卷评阅结束后,教师应进行试卷分析撰写课程教学总结,并填写《银川科技学院课程教学总结》。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原始成绩单经任课教师和学院、部主任签名后报教务处。录入学生成绩必须认真负责,不得漏登错登,不允许跨学期登录,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原始成绩单中,办理缓考手续的缺考学生成绩记“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的缺考学生成绩记“旷考”;考试作弊学生的成绩记“作弊”;不及格成绩用红笔标出。
第三十二条 原始成绩单报出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果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漏判,需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
任课教师需填写《成绩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原因,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成绩,并由教务处成绩库管理人员修正录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随意要求更改学生成绩。
第三十三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使用学校统一的试卷封面由课程归属学院(部)统一装订保管。同试卷一起归档的其他材料为:样卷、参考答案、试卷分析、学生成绩一览表、监考记录表、学生平时成绩单。考查课程的考核如采用课程论文、大作业、实际操作、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应将题目和学生所交材料统一装袋保管。试卷保管期限为该年级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三十四条 课程缓考及重修重考成绩均以实际考试得分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本人上学期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后2-3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由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查阅试卷,并及时将查阅结果转告学生本人;学生对成绩核查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安排相关部门并会同开课单位,再次对该学生的试题解答和试卷批阅情况进行核查,本次复查的结果为最终结果试。卷核查过程学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卷。
第三十六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永久存档,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原始成绩单不得遗失、涂改。
第三十七条 试卷评阅教师对试卷评阅负责,任课教师对总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成绩的管理负责。在试卷评阅、总成绩评定及成绩管理中如有违规行为,按《银川科技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监考纪律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因故不得不作调整的,应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办理;若未办理手续而缺岗的,按《银
川科技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监考当日,监考人员应至少提前30分钟到岗,并做好监考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每次考试开始前,一名监考员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另一名监考员仔细清点核实考生人数及信息,将实考人数记录在监考记录表上。
第四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学生证等规定证件放在桌面显著位置以便检查、核对。证件与本人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十二条 考试开始前,务必要求考生将除考试所用文具和规定可带资料之外的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并认真检查桌面和抽屉,不得留有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非规定可带的纸张和书本。若在开考后考生被发现有夹带等违纪或作弊行为,责任由学生自负;若因监考教师清场不严、检查不仔细,造成学生大面积作弊,应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需要使用草稿纸的考试课程,在考试过程中保证考生手中只有一张草稿纸,草稿纸用完需收回旧纸后再发放新纸。
第四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看书、看报、批改作业、试卷、聊天、睡觉、玩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无特殊情况必须站立监考;监考人员必须关闭(或设置振动)手机等通信工具,将手机设置振动的监考人员不得回复或接听手机。以上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监考人员提出警告,甚至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考试进行中,考生一般不得中途暂离考场。若考生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暂离考场,应有监考人员相随,不得让考生单独离开考场。
第四十五条 若出现考生违纪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填写违纪记录,并报告考务办公室,由考务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考试正式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掌握时间,以便准时交卷。提前交卷考生
的试卷及时收回统一管理,防止丢失或最后收卷时遗漏。收卷时主监考应坚守讲台,维持整个考场秩序,严防交卷时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副监考应完成收卷、清点工作(包括草稿纸收回),检查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第四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的试卷管理实行分段负责制。监考人员将考生试卷交给教务处前,试卷错、漏由监考人员负责;考生试卷交给教务处后,试卷错、漏由教务处负责;考生试卷交给各学院、部批阅后,试卷错、漏由各学院、部负责。监考人员、教务处以及各学院、部教学秘书在移交试卷时应认真清点,签字验收。
第四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银川科技学院考场记录表》,签名后与试卷等一起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在考试期间负责巡视检查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考场纪律
第五十条 考生需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参加考试,证件不全者需由考生所在学院出具贴有考生照片、由考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否则监考人员有权拒绝该生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正当理由又不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补考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正式开始30分钟后,才准许考生交卷出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五十二条 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未经允许考生不得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
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十三条 除必要的文具(包括试卷上明确注明需要使用计算器的考试)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参考书以及手写笔记外,未经允许,所有书籍、讲义、复印笔记、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物品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八章 缓考、停考、补考及毕业考试
第五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后生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五十六条 缓考者参加下一学期该课程的补考或次年参加下一届学生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按实际考试得分登记,成绩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按停考处理:
1.缺课(包括事假、病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
2.该课程全学期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
第五十八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下学期初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可获得学分,学籍成绩按60分登记。补考不及格者,需参加毕业前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考试,考试及格可获得学分,学籍成绩按60分登记。
第五十九条 实践性教学考核不及格无补考,需进行重修。
第六十条 最后一学期的课程不安排补考和重修,有不及格课
程的学生按规定参加毕业前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考试。
第六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重修重考,不及格的学生需重新选择相同或不相同的课程,达到毕业时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即可。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只组织一次毕业考试。若学生毕业考试仍不及格,按弹性学制,离校后两年内可以随下两届学生参加重修重考,成绩及格可补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六十三条 学生经过补考累计挂课超过十门(占所学课程总数1/5左右),可劝其退学或留级。若留级后重新累计挂科十门以上,直接劝退,不列入补考或毕业考试范围。
第九章 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
第六十四条 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者;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通信工具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5.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说话者;
6.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旷考)。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考试中与别人做手势或交头接耳者;
2.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内容或故意将试卷面向他人展示者;
3.闭卷考试中私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及写有与本次考试有关的物品者;
4.考试中私自传递各种纸条或试卷者;
5.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试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
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6.团伙作弊的一般参与者;
7.其他明显违反考试规定者。
第六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试卷姓名者;
3.利用通信工具团伙作弊者;
4.团伙作弊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5.故意将试卷(包括答题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者或损毁试卷者。
第十章 考试违纪处分
第六十七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旷考无成绩。
第六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属于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情节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属于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款之情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成绩档案。
第六十九条 考试严重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 旷考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正考旷考学生可给予补考及毕业考试机会,补考旷考学生只能参加毕业考试。毕业考试旷考,则不再列入以后毕业考试范围,直接按实际完成学业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十一条 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均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课程重修。
第七十二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或因考试不及格,到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家中说情送礼,无理取闹,侮辱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人格,
损害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名誉甚至威胁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人身安
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次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七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处理,同时在当场考试结束前在指定地点张贴通告,说明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十五条 教务处对考试违纪、作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后,通报学工处,责成学生本人写出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学校按照考试违纪作弊的性质,对考生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第七十六条 考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向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工处应当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或派人员送回。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科技学院在籍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试管理。其他类别学生课程考试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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