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科技学院统招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银科院发[202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育公平,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15]75号),以及《银川科技学院统招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转入和转出我校的统招学生。
第三条 被学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章 转学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含定向、委托培养、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普通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三校生、自主招生录取学生、体育、艺术、国防生等提前录取批次学生;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七)第二次转学的;
(八)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九)跨学科门类的;
(十)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和无正当理由的。
转学学生经批准可以降级,在校学习时间自动顺延。
第三章 转学办理程序
第五条 申请转学学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转学申请书,注明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年级、原学校名称、拟转入学校名称,并经父母签字同意。
(二)相关证明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出具转入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或三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公章);
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经学校认定符合要求的,加盖学校认定部门公章)
3.其他正当理由的。(正当理由的证明,经学校认定符合要求的,加盖学校认定部门公章)
(三)申请人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四)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五)在校期间表现鉴定,注明有无处分、是否因某种情况应予以退学(加盖学院公章)
(六)转入学校拟转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或该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证明(加盖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七)转入学校拟转入二级学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学院公章)
(八)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或会议纪要(加盖学校公章)
(九)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十)转出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或会议纪要(加盖学校公章)
(十一)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转出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十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备案表)(加盖学校公章及相关部门公章)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一式四份第六条 转出程序申请转出的学生须提供第五条中的(一)至(六)款材料,经学院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生自行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出具第四条中的(七)(八)(九)款材料后,学校对拟转出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该生作转学学籍异动。待对方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确认后,学生在两周内完成离校手续。
第七条 转入程序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须提供第五条中的(一)至(六)款材料,相关学院审核基本条件,经审核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院务会研究并将会议纪要提交学校教务处,由主管教学的校长主持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校务会决定。同意接收的学生信息学校官网对拟转出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转学材料送转出学校。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确认对方学校对该生的转学学籍异动后,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注册。在转学手续完成后3个月内,报送省厅高
校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其他说明
第八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教育厅协调学生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九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条 转学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者,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15]75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实施,原《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转学管理办法》(矿大银院发[2017]4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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