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银科院发[202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生培养质量,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统招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籍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并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进行了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所取得的学籍。
第四条 教务处是全校统招生学籍统一管理的业务部门,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
第五条 统招生学籍管理坚持规范严格、一视同仁的原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和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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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普通高考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不能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1.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被录取新生,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高中毕业证,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办理并填写《新生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招生办公室、教务处依照规定审核入伍材料,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银川科技学院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
(二)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持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录取通知书来校填写《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出具《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原则上保留学籍不能超过一年;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因病”。
(三)新生因创新发明、创业实践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因创新创业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提供工商登记注册且获机构或个人股权投资、企业法法代表人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创新成果转化等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出具《新生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创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学工处和招生就业处联合对报到的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按以下条款进行:
(一)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对象为学校当年录取报到的统招学生(含本科和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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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报到注册,并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注册学籍的,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学校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分为报到审查、集中复查两个阶段进行。
(四)报到审查工作是指在学校指定的新生报到期间审查学生的录取手续及资格是否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证件是否与录取信息一致等情况,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报到入学。该项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所有新生须按“入学须知”要求,由学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个人纸质档案到校办理手续,符合入学资格者准予报到入学。证件不全者不得报到入学,需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到入学。
2.新生报到工作人员要仔细核对新生的证件,采用人像比对技术对照录取信息认真对比其相符情况,信息相符者可报到入学。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疑问要详细登记,暂缓为其办理手续,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学校招生办公室进行审核。
3.各学院在接收新生纸质档案及党团关系时要再次确认学生身份及报到专业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确认。
4.对新生报到工作人员及各学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招生办公室要及时核查并给予明确的答复,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处理。
(五)集中复查主要从档案信息核查、体检复查及电子信息核对等三个方面展开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六)档案信息核查工作,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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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审核签字确定的工作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
2.在新生建档工作期间,各学院安排人员对照新生填写的学生信息登记卡等材料,核查其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栏目是否与本人相符。发现异常的及时报学校。
各学院对发现的问题要仔细甄别,通过考生中学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党团关系中的身份证、姓名、出生日期、身高、照片、简历等重要信息与新生本人进行对照检查,比较报到前后填写表格字迹是否一致,与可疑新生逐一单独当面谈话等方式形成复查结论报请学校审核处理。
(七)学生报到半个月内学校组织新生进行体检,体检内容应包含高考体检的全部项目。对隐瞒既往病史或发现与高考体检结论不符者要重点审查,将审查结论报学校,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八)各学院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完成后,辅导员填写《银川科技学院新生学籍信息核对表》,在辅导员和各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将各学院提供的审查统计表的数据、招生部门提供的复查合格数据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学校。
(九)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结束后,经复查合格的新生,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建立学籍注册名册,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十)在入学资格审查中,凡经调查确认属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认定为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下达处理决定书,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处理决定书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注册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标注,各学院负责具体执行并责令其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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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凡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过程中因组织不力、工作粗心、弄虚作假等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结束后,依据学校相关要求对报到入学、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确认和登记并上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对报到入学、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标注。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书,符合体检要求,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对依法应征入伍新生的学籍,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及缴纳相关费(学费等)收据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年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办理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通过设置勤工俭学、奖助学金、企业奖学金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普通本科学生学制一般为4年。学生应当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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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
超过4年。
第十七条 专科(高职)学生学制一般为3年。学生应当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在基本学制内毕业前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学工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应按照入学年级原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小论文、随堂测验、课程设计、报告和现场实际操作等多元化考核方式进行。具体由课程大纲予以规定。多元化考核课程要经过院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分。学生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必修与选修课程,课程考核通过后取得相应学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二十条 成绩评定
(一)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50~70,平时成绩占30~50;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按五级评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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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包括考勤、作业、课堂提问、过程性测试、作品创作、实践动手操作考核等内容。每项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特点有所区别。
2.学生在学期学习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所修课程的考试资格,记为0分,不能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
(1)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6学时或该课程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该课程未完成作业量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实验(实习)项目者;
(4)辅导员或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堂表现提出的其他不能给予成绩的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制,具体由任课教师提出,所在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三)准予免修、免考的课程,其成绩按免修考核成绩或已有考核成绩记入。
(四)补考后,成绩记载按照学校成绩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持指定医院证明,于开课前提交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由体育课程归属部门审核,可安排体育保健课等一般活动强度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对旷考、拒交试卷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必须重修,同时根据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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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能缓考。特殊原因(如因病住院、急诊等)可申请缓考,由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者,不得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缓考考试原则安排在后续学期或后续学年该课程考试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办理缓考的学生可不用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原则上不能缓考。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留级、降级、休学、保留学籍等异动学生按照异动后编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六章 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第一学年不予修改基础学籍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生注册学籍后,学籍信息(含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特殊原因变更的,按以下条款办理:
(一)因高考报名信息填写或采集错误造成学籍信息有误的,按照“谁出错,谁纠错”的原则,由学生提出申请,按招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家庭等个人原因仅修改“姓名”信息的,如果理由充分、提供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可以修改。
(三)因双重身份等其他原因修改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等信息的一律不予受理。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修改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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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银川科技学院统招生转专业
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细则可参照《银川科技学院统招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标准修业年限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除应征入伍外,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加2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和学校认定需休学者,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辅导员老师办理,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且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创业休学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休学:
(一)距离毕业还有一学期的;
(二)严禁以应届生身份参加相关考试而办理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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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2年期满未返校复学的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注销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经司法部门作出处理结论的,学校视情况审查其复学资格,审查不通过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复学注册。
第四十二条 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同意复学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休学期间因休学未能参加期末考试达两个学期的复学到低一年级;因休学未能参加期末考试达一个学期的复学到原年级。
第四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返校后,原就读专业停招的,由学生选择相近专业就读。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留级、降级等)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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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反《银川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予以退学。
第四十八条 退学一般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相关学院会议初审,教务处复审,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符合退学条件但学生不提出书面申请或无法联系的,由学院会议研究决定申报,经教务处复审,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批准后,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可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告知学生本人。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书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学生退学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开始计算申诉期。
第五十一条 学籍管理部门凭退学决定书原件在申诉期结束且无异议后注销退学学生学籍。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已经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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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如下:
(一)思想道德表现及综合素质良好,成绩优秀,无重修、补考课程记录;
(二)前4个学期已修全部课程平均分达到85及以上;
(三)本科生在校修读的时间不得少于3年,高职学生在校修读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五十六条 学生提前毕业申请程序: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银川科技学院统招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其学业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
(三)学工处对学生对思想道德表现及综合素质情况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教务处对学生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结业学生经补考合格,毕业实习(顶岗实习)、毕业综合训练答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以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 对于退学学生,如学生申请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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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
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章 毕业证明书的办理
第六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生提交补证申请书、身份证、照片等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和学士学位授予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矿大银川发[2017]4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银川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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