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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6-01-03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科是学生宿舍管理的专门机构,代表学院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管理、住宿资源调配、宿舍文化建设和学生行为养成教育,以及处理学生在宿舍发生的违纪事件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就读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入住、调宿和退宿

第四条  学生必须在宿舍住宿,不得在校外租房住宿,违者按严重违反校纪处理。

第五条  根据学院教学和管理要求,住宿安排采取同一个系的学生相对集中住宿,同一个班级学生集中房间住宿的原则进行。学生凭住宿缴费单到宿舍管理科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按照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宿舍管理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

第六条  住宿调整须经宿舍管理科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应在三天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应到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再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回校复学后,应向宿舍管理科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离校期间仍须缴纳住宿费用。

第八条  学生退宿时,应到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学生退宿后须在三日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否则将视为违约住宿。因违约住宿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外出实习的学生,不办理退宿。

第九条  因整合宿舍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调整时,涉及到的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发现不安全事故苗头,人人有义务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或报告宿舍管理员处理。

第十一条  发现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撤离现场。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宿舍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每个学生宿舍内安装的手动报警器是在遇到紧急情况下的一种自动报警装置,要爱护报警设施,防止人为破坏,不要让报警装置出现误报、错报现象。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因擅自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造成其他学生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注意防盗,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不要将寝室的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后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各类传染病的患者,应主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学工处,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院相关部门的意见,积极配合宿舍管理部门所做的住宿调整和安排。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发生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遵守宿舍会客制度,自觉维护宿舍管理秩序。会客时要避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允许出现妨碍他人或不雅的言行举止。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来访客人须在当天2100前离开学生宿舍。异性会客须在规定时间内,并一律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十七条  保持宿舍卫生,创造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住宿环境。保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袋装垃圾以及危险废弃物要及时带到指定的存放地点。要自觉保护环境,爱护宿舍周围的花草树木及草坪。

第十八条  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有意扰乱公共秩序者,要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经商或从事其它违反规定的活动。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非经营性宣传活动,须经学工处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进行。

第五章  公物管理

第二十条  宿舍楼内的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等均由学院统一配置,为学院财产。学生入住宿舍后要爱护学院财产,严禁人为破坏。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成员集体保管,宿舍长负责。任何人不得将家具转借他人,不允许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能将宿舍内家具拆卸、丢失或搬出使用,不得私自移动、损坏家具及设备、设施。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擅自搬迁。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各宿舍楼要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维修。学生发现设施有损坏等现象,要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或者丢失的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学生离校时应主动配合管理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六章  水电使用

第二十三条  提倡节约用电用水,要做到人离灯熄,杜绝长流水现象。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所有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而引起的故障,一切后果由电器使用者自行承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并没收违章电器。违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基本用电由学院免费按月供给。用电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电表读数由宿舍成员协商分摊。

第二十五条  宿舍用电量可在值班室随时查询,各值班室要定期公布剩余电量低于10度的宿舍,提醒学生及时购电。宿舍调整、毕业生离校时由学生直接到购电地点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智能控电,若使用违章电器,宿舍将自动断电,断电后要及时到值班室申请恢复用电。若多次劝阻不听,仍强行违章使用电器,造成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七章   学生宿舍卫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遵守宿舍物品摆放规定,宿舍布置要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根据“文明宿舍”评选要求和卫生检查标准,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宿舍卫生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公布并记录在册,做为评选文明、标兵宿舍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和舍长负责制度。宿舍内成员从开学第一日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日。宿舍人员发生变化,由舍长负责调整值日安排,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搞好每日的宿舍卫生。

第八章  夜不归宿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系、各班必须组织人员于每晚10:30—1100查宿,查宿时登记的不在宿舍的学生,如当晚返回本宿舍时应主动向辅导员或值班人员汇报,无故不主动汇报者则视为夜不归宿;查宿登记后需要离开宿舍的学生,须到值班室主动留下本人有效证件,返回宿舍时自行取回,当晚不取回本人证件者则视为夜不归宿。每晚11:10分后返回宿舍的学生视为夜不归宿。

第三十条  所有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就寝,不得串舍替寝,一经发现按照学生违纪条例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老师组织学生干部每晚按时查寝,明确责任,不得敷衍了事,出现问题,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系、各班在查宿时要做好记录,每周末将本周检查登记学生夜不归宿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照《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对无视学校纪律,屡次夜不归宿的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并通报家长共同做好学生转化工作,同时为严肃校纪给予以下处分:(1)一学期夜不归宿二次给予通报批评;(2)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三次给予警告处分;(3)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四次给予记过处分;(4)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五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六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应主动到宿舍值班室了解学生在公寓的住宿表现情况,主动与宿舍管理员沟通,及时对夜不归宿学生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系领导。

第三十四条  学工处将不定期抽查各系对夜不归宿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检查学生夜不归宿情况。

第九章  奖励、处罚细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宿舍管理科根据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学生在宿舍内的行为和表现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总成绩。

第三十六条  宿舍管理科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每年年终,宿舍管理科将根据“文明宿舍”、“标兵宿舍”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院级“文明宿舍”、“标兵宿舍”,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学生在宿舍的表现,列为学院“三好学生”、“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之一。

(三)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关心同学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在学生思想道德考评中予以加分。

(四)宿舍管理科对当年的宿舍学生管理委员会成员、文明宿舍舍长等学生干部,按优秀、良好、合格等不同等级考核评选,作为优秀学生干部人选向各系推荐。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宿舍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制度的行为:

 1、在非紧急情况下,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移动、动用、损坏、破坏消控设施和设备;

 2、因在宿舍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情、火险;

 3、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等)、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烧煮饭菜等;

 4、堵塞、妨碍消防通道畅通,不听劝阻,后果严重的;

 5、非安全用电造成严重后果的;

 6、私橇电箱,私改、私拉用电线路的;

 7、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等危险物品;

 8、藏匿各种管制刀具等其它严重危害、妨碍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二)影响宿舍文明建设,扰乱宿舍公共秩序并造成后果的行为:

 1、干扰、阻碍学院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和管理职责的;

 2、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摔爆响物等,不听劝阻的;

 3、在宿舍内酗酒引发事端的;

 4、打架斗殴的;

 5、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6、恶意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

 7、其它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故意损坏或过失损坏家具及其它公共设施的行为。

(四)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1、从事各类盈利性活动、传销类活动及中介活动的;

 2、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在思想道德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宿舍内影响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的行为:

 1、拒绝配合学院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2、在宿舍内滞留垃圾、堆放杂物或宿舍卫生不达标的;

 3、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

 4、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5、擅自装修宿舍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

 6、在走廊和房间内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7、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8、将剩饭、剩菜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9、打扫宿舍卫生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造成污水横溢的;

 10、造成公共用水和用电严重浪费;

 11、其它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二)宿舍内影响安全的行为:

 1、私拉电线、电话线;

 2、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堆放、丢弃杂物等;

 3、乱丢烟蒂;

 4、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5、私自配宿舍钥匙,调换门锁或将宿舍钥匙私借他人;

 6、私自调换宿舍、床位,占用其他床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7、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8、违反门禁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9、其它影响宿舍安全的行为。

(三)宿舍内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的行为:

 1、自习时间及正常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下棋、打球、踢球、溜冰等其它运动;

 2、不爱惜他人劳动成果;

 3、熄灯后通电话声音过大、时间过长影响他人休息的;

 4、不注意控制计算机、收音机等的使用,其音量较大,影响他人休息的;

 5、有歧视他人的行为,拒绝他人入住的;

 6、其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宿舍管理科将表现突出的优秀和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宿舍,定期上报学工处。

第十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后勤处  学工处

                                          二〇一六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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